办事指南 [18018]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pdf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8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已取得从事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资格。
3、依法订立货物进出口合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规定的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请材料不实的。
2、不符合《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规定的条件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
2、内销审批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十、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省级)初审后报商务部。
(三)对于形式完备、符合规定的申请,商务部作出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
十一、办理方式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出口许可证制作与发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印发批准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在线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批准文件送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在线查询,或者通过咨询电话查询。
十七、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网址为www.mofcom.gov.cn;
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网址为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东长安街2号)
电话咨询:010-6519785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电话投诉:(010)65198853 65198806
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